监察委是 由法定的机关进行监督的独立国家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管理。具体来说,监察委的管辖权如下:
国家监察委员会
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上下级监察机关的关系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综上所述,监察委受其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同时受到法定机关的监督。这种设置旨在确保监察委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从而更有效地履行反腐败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