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此外,一些特定场所也应当悬挂国徽,例如:
1. 北京天安门城楼;
2. 人民大会堂;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4.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5.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徽作为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得到适当的展示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