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财产强制险的原因主要在于 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具体原因包括:
保障受害人基本救助需要:
通过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和基本的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
强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问题。
社会管理职能:
交强险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还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这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减轻肇事方经济负担:
通过强制保险,可以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使其更加谨慎驾驶,减少事故发生。
提供基本保障:
尽管交强险的保额较低,但在实际赔偿中仍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提供基本的保障,防止因赔偿不足而导致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存在财产强制险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