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的。
涉及治安案件: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如证据可能灭失,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对住宅进行搜查,而不需要出示搜查证。这种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时,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其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住处进行搜查,并且必须出示搜查证,同时需要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合法授权:
除了上述情况外,任何个人或机构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搜查他人住宅均属违法行为。合法授权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出示搜查证后进行的搜查。
综上所述,搜家通常是在涉及犯罪调查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示相应证件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