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搜查证
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紧急情况,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通知被搜查人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前,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制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有隐匿财产行为,可决定适用搜查措施。
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见证人有助于确保搜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搜查妇女的身体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以保护被搜查人的隐私和尊严。
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详细记录搜查的全过程,包括搜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及发现的物品等。
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物品扣押
在搜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应当依法进行扣押,并开具扣押清单,详细列出扣押物品。
遵守法律规定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