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李薇
深交所近日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并购项目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及两名项目主办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国浩所”)及三名签字律师因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函。罗博特科及其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元颉昇”)、实控人戴军、董事王宏军、董秘李良玉因未确保信披真实性,均被深交所警示。
公告显示,2023年10月31日,深交所受理了罗博特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81.18%股权、ficonTEC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SG)和ficonTEC AutomationGmbH(以下简称FAG)各6.97%股权。2019年至2023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FSG和FAG各93.03%股权。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FSG和FAG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5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直至深交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明确问询后,罗博特科才于2025年3月24日在《落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虽然因信披问题导致罗博特科、券商、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方均收到监管函,不过,罗博特科的并购项目最终顺利过会。
尽管该项目于2025年4月17日经深交所并购重组委审议通过,但审核过程中发现,罗博特科及中介机构未及时披露关键回购协议,影响投资者决策。
深交所监管函指出,2019年至2023年期间,斐控泰克收购FSG和FAG股权时,罗博特科控股股东元颉昇及实控人戴军等与5名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权回购及收益补偿协议,但未在重组报告中披露。东方证券及项目主办人程嘉岸、罗红雨虽知悉协议存在,却未督促公司披露,直至深交所问询后才补充说明。深交所要求东方证券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加强内部问责。
国浩所及律师邵禛、林惠、柯凌峰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未对相关协议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导致核查结论失实。深交所认定其行为违反执业规范,同样采取书面警示措施,并要求其提升执业质量。
同时,除了中介机构,因并购重组信披违规,罗博特科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公司董事王宏军,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良玉等,也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强调,各方须严格遵守规则,杜绝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