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时效免责:
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违法者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犯罪的追诉时效已过。
不诉免责:
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国家不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自首和立功免责:
犯罪者在犯罪后自首或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补救免责:
违法者在造成损害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
协议或议定免责: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被认为是犯罪,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依据特赦令,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某些犯罪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已无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有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则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以上免责事由均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