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执行
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施加强制力,迫使其履行义务。
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必须遵循适度原则,保障人权,不能超出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范围。
间接执行
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分为 代履行和 执行罚:
代履行: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执行罚: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
行政执行的特点包括暂时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