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需要以下手续和条件:
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办案人员需要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审查与批准
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被拘留人签字或盖章
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通知家属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讯问
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释放与证明
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生活必需品
被拘留人需要携带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裤、被子等,拘留所会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合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在必要时,拘留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条件
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
这些手续和条件旨在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