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资助或帮助清偿债务的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取得担保且在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企业
企业取得担保后,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因其涉及国家资产等重要因素,在破产清算等重大决策上通常会受到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并非轻易允许破产清算。
金融机构
如银行、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的破产清算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需要遵循专门的金融法规和监管要求,破产程序较为复杂和审慎,通常会在各方协调和监管机构批准后才可能进行。
承担特定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司
例如一些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公司等,它们的存在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清算前需要考虑到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替代性安排,不能随意进行破产清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不宜破产清算的公司
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和政策来确定,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战略等方面的考虑。
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这类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而非追求盈利。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如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等。通常不会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无法继续履行公益职能时,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安排,进行妥善的处置,以确保公益事业的持续开展。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企业能够继续进行运营或得到适当的处置,而不是直接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