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
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办学许可证管理;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指导和协调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特别是与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民办学校。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时,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并由上述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