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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处警告

时间: 2025-01-13 07:13:39

可以给予警告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强行进入场内。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非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妨碍交通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

乞讨行为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虐待与遗弃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

拒不执行紧急决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轻微违规

对于情节轻微,尚未对道路造成明显影响的行为,如违反临时停车规定,执法者通常会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交通违章

机动车停发、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