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如下: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客观方面:
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后果:
根据损失程度,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则处罚更重。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