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作,也称为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这种合作形式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
自愿成立: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协议,没有强制要求。
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所有合伙人需共同出资,并共享合作所产生的利润。
合伙经营:
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但有一些例外,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