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是指 法院在特定情形下裁定不执行某些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具体来说,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证据伪造、仲裁庭组建或规程违反法规等,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不予执行的情形通常包括: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执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建议在遇到不予执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