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数据和报道,以下省份的债务情况较为严重,可以认为它们承担了较高的债务自负:
青海省:
负债率高达84.30%,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
贵州省:
负债率为61.89%,排名第二。
吉林省:
负债率为54.80%,排名第三。
甘肃省:
负债率为54.30%,排名第四。
天津市:
负债率为53.00%,排名第五。
海南省:
负债率为51.10%,排名第六。
黑龙江省:
负债率为45.90%,排名第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债率为44.30%,排名第八。
云南省:
负债率为41.80%,排名第九。
内蒙古自治区:
负债率为40.39%,排名第十。
这些省份的负债率均超过了国际认定的60%红线,意味着它们的负债情况已经不容乐观,需要引起重视。建议这些省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加强债务管理,优化债务结构,确保债务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