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 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指鉴定人根据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与普通证人证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的推断、评论甚至猜测,这些意见在法庭上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通常是基于适格的鉴定机构、适格的鉴定人员,对符合鉴定要求且充足、可靠的鉴定检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遵循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后,按照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要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与其他证据不存在明显矛盾,并且经法院通知鉴定人能出庭作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其效力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鉴定意见作为传来证据,其真实性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它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