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必须经过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