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记录在 24小时内消除。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重大案件最多24小时。不得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有证据、企图逃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