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后选择上诉的原因主要涉及对庭审程序或判决结果的不满,以及希望获得更公正的审判和裁决。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原因:
庭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
证据收集不当、程序违规、审判不公正等。
判决结果不公正或过于严厉
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诉机会来纠正错误或改变判决结果。
事实认定存在问题
一审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例如口供和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有证据未被合理采纳或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出现错误,对罪名的认定不准确或适用的刑罚条款不恰当。
存在重要情节未被认定
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上诉后二审法院可能会确认这些情节并调整刑罚。
缺乏新证据或新理由
如果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或实质性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
当事人可能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事实,或者对判刑结果存在强烈不满情绪,希望通过上诉寻求更公正的裁决。
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受到误导或被迫
当事人可能会在事态发生变化后,选择推翻之前的承诺,重新走上法庭。
建议
在决定是否上诉时,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上诉的必要性、成本与效益,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上诉是一个可以争取更公正审判的机会,但同时也需要充分准备和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