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是指 1960年代初期中国实行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具体来说,这一政策是在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进行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此外,“四固定”也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包括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四固定”政策的实施,旨在合理分配和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该政策在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而不仅仅是“使用”,并且规定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大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综上所述,“四固定”政策是在19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并在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