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民法上及商务领域中,是指 受要约人收到对方发出的要约后,接受并同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及时到达要约人,并且一般情形下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且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承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例如直接发货或付款等,这种方式不需要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表达。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综上所述,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同意,并且其法律效力在于承诺的作出和到达导致合同的成立,从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