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事实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事故伤害”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为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
“预备性工作”包括在工作前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包括在工作后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
伤害必须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且伤害来源为本单位或外界的暴力、意外等。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因工作原因离开本单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由于工作原因。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伤害必须是由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且职工对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