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管理中,以下情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改变用途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导致的丢失、变质、被盗等。
免税项目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个人消费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个人消费,如职工食堂或其他个人福利。
不符合抵扣规定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这些服务在增值税政策中通常被认为难以准确核算进项税额。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存在票面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无法正常抵扣。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
当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需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企业需要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并在税务申报中体现。这有助于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