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是指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中所包含的信息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要约的内容和条件。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同意(即承诺),要约人就会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
由特定当事人作出:
要约必须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提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中明示。
向相对人作出: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通常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有效地传达给受要约人,使其能够知悉要约的内容。
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要约应以明确、明显的方式发出,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收到并理解要约的内容。
综上所述,有效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约束、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当事人作出、向受要约人发出、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以明示方式发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