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审限变更延长情况如下:
普通程序
基本审限:六个月。
第一次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第二次延长:若还需延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
基本审限:三个月。
延长限制: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特别程序
基本审限:三十日。
延长限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
基本审限:一年。
延长限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上诉案件
基本审限:
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案件
基本审限:五日。
总结:
普通程序案件最多可以延长九个月(六个月基本审限 + 三个月第二次延长)。
简易程序案件不能延长,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否则转为普通程序。
其他特殊程序如特别程序、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等也有相应的审限及延长规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案件审理的时效性和公正性。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建议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